应急管理部22号令发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6.09.10 来源:本站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22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8月21日应急管理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9月4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核心规章,将对全国煤矿安全管理、井下设备配置、安全装备合规审查带来深远影响。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办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作出细化规定: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上述矿井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人员。井工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办法调整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免予现场审查的适用条件:煤矿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法规、接受监管、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达到一级,方可在有效期届满时,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二级标准化矿井不再享受免现场审查延期政策,取证、续证现场核查将更加严格。
办法规定,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办法第二章对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准入条件要求,现场核查时,井下防爆设备、矿用检测仪器、监测传感设备的合规性、完好性以及设备校验、维护台账,将作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重要内容。
过渡期内,各煤矿企业可对照办法要求开展井下安全装备自查,配齐具备有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防爆合格证书的入井设备,完善设备维护与校验台账;矿用装备供应商可提前梳理产品资质资料,助力煤矿客户满足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保障井下生产安全。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部官网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9/t20260904_715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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